你的成功從下面這個網址試聽過開始

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11款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2.事實發生日:104/6/25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續公司,以下稱中信銀)、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以下稱中信保經)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中信銀與中信保經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中信銀與中信保經均為中信金控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後不影響股東權益。7.併購目的:整合金控資源、並發揮經營綜效。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整合金控資源運用以節省營運成本及提高經營效率。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合併後預計將降低營運成本及提高經營效率,故對未來合併後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應有正面之效益。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本合併案之換股比例以中信銀與中信保經雙方截至民國104年3月底止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之淨值為換算依據,以中信保經1股普通股換發中信銀普通股10.47股。由中信銀發行新股共計普通股52,35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計新臺幣 523,500,000 元整。11.預定完成日程:合併基準日暫定為民國104年11月 30 日,實際日期將俟主管機關核准本合併案後另訂之。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合併後,中信保經之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及於合併基準日繼續中之訴訟、非訟、商務仲裁及其他程序(如有),均由中信銀概括承受。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中信銀為銀行業;中信保經為從事人身保險經紀人及財產保險經紀人業務。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16.其他重要約定事:無。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18.其他敘明事項:無。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理原則
    全站熱搜

    全民英檢成績查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